抗击疫情,你我都是责任人——访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亮
内蒙古新闻网  20-02-14 14:59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防控措施。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为什么要按甲类管控呢?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传染病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段亮说:“该法第四条还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段亮说,国家相关部门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控是完全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其次,国家卫健委是基于目前对新冠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将新冠肺炎纳入了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综合考虑该病种以呼吸道传播为主,传播率极强,所以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段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目前,全国各地对感染患者采取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完全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抗击疫情,你我都是责任人,民众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防控疫情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打赢疫情阻击战创造良好条件。”段亮说。(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帅政)


[责任编辑: 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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